境外學位生分為國際生、僑生、港澳生及陸生等4種類別。不同身分別所適用的法規、申請管道以及學雜費金額皆不同。在開始申請之前,請先確認自己符合哪種身分別,以及可透過哪些方式提出申請。
身分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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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際學生
國際學生身分規定
以國際學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,須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「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」規定。 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有關中華民國國籍
依我國「國籍法第二條」規定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屬中華民國國籍:
一、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。西元1980年2月9日(含9日)前出生者,僅以父親為準。
二、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,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。
三、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,父母均無可考,或均無國籍者。
四、歸化者。
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,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,亦適用之。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得依規定申請入學:
- 若您僅具外國國籍,未曾具有中華民國國籍。
- 若您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兼具外國國籍,應自始未曾在臺設有戶籍(未具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),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*以上。
- 若您申請前曾具中華民國國籍並兼具外國國籍,但已向內政部申請喪失中華民國國籍達8年,且最近連續居留海外6年*以上。
*申請大學醫學、牙醫或中醫學系者,其連續居留海外時間需為8年以上。
連續居留海外
每年不得待在臺灣、大陸、香港、澳門超過規定的天數。 海外:指臺灣、大陸、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。 連續居留:指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。以擬入學當學期起始日期(2月1日或8月1日)為終日計算之。若符合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2條規定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
申請生須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
若您同時符合僑生資格,必須未曾以僑生身分在臺就學(包含申請入學當學年度已經被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,或是曾被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分發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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僑生
僑生身分規定
僑生身分認定,由僑務主管機關為之。以僑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,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「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」規定。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僑生資格認定如下:
- 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,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 6 年以上。(欲申請大學醫學、牙醫及中醫學系者,須連續居留 8 年以上)
- 取得僑居加簽或是僑居地長期(永久)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。
連續居留海外
亦即不待在臺灣、大陸地區、香港、澳門超過規定的天數。
海外:指臺灣、大陸地區、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。
連續居留:指華裔學生每曆年在國內停留期間未逾120日。若符合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規定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
僑生申請回國就學者,連續居留海外期間之採計,以計算至當年度海外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。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8月31日始符合規定者,不在此限。 -
港澳生
港澳生身分規定
以港澳生身分申請入學的學生,都需要符合教育部公布最新「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」規定。如違反辦法,經查證屬實者,將撤銷其入學資格、開除學籍或撤銷其本校畢業資格,且不發給任何學歷證明。
港澳生資格認定如下:
- 香港或澳門居民,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。
- 最近連續居留境外6年以上者。(欲申請大學醫學、牙醫及中醫學系者,須連續居留8年以上)
連續居留境外
亦即不待在臺灣超過規定的天數。
境外: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。港澳居民連續居留境外期間,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120日。但符合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3條規定且具相關證明文件者,不在此限。 -
陸生